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大道94号金泰广场一层。
负责人:吴姚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钟国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铜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兆才,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芦小玲,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胡孟春,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钟国顶,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江洪涛,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洪晓霞,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陈坚,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马勇,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平、安徽铜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董兆才、芦小玲、胡孟春、钟国顶、江洪涛、洪晓霞、陈坚、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