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3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3983K,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笠帽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盛昌其。
被执行人: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151266068W,住所地,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钟国顶。
被执行人:钟国顶,男196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盛昌其,男196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国顶、盛昌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