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金利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706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金利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 被执行人: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 本院在执行铜陵金利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70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4808元及利息损失。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8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8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不动产,均设立了抵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谈话沟通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