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三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三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民终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德祥街***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地佳木斯市郊区富强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宋广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三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