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宝晶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宝晶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02民初6338号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占宝,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松、尹革,均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赵屯/div>

法定代表人:张笑然,系总经理。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迎颖

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

人民陪审员  祝 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霞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2民初6338号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占宝,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松、尹革,均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赵屯iv>

法定代表人:张笑然,系总经理。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朱迎颖

人民陪审员谢淑云

人民陪审员祝安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