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02民初6338号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占宝,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松、尹革,均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赵屯/div>
法定代表人:张笑然,系总经理。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迎颖
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
人民陪审员 祝 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霞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2民初6338号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占宝,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松、尹革,均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赵屯iv>
法定代表人:张笑然,系总经理。
原告大***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朱迎颖
人民陪审员谢淑云
人民陪审员祝安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