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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内蒙古恒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1912号 原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克业、***,北京市金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写字楼C座24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康乐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一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C座7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内蒙古一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森天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一平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托娅 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