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5539号
原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H#楼712、713、714、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诚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920号(惠飞大厦)3E。
法定代表人:沈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诚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6964元,减半收取3482元,由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