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鸿照钢管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92民初1382号
原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H#楼712、713、714、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照钢管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查**。
原告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被告江苏鸿照钢管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华瑞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合同协议书》1份,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的“500KV眉山Ⅱ变电所构支架和220KV部分构支架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对工程地点、承包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3891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125645.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0日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请求判令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鸿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施工项目为“500KV眉山Ⅱ变电所构支架和220KV部分构支架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的亦系工程款,故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眉山市,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