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6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戈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9号3#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奕,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诉***、邹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4675号民事裁定,*****、邹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12019.1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0月12日,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及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邹奕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