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邹奕追偿权纠纷一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6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戈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9号3#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奕,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诉***、邹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4675号民事裁定,*****、邹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12019.1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0月12日,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及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邹奕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