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

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阿尔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5民初3294号
原告: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49605X。
法定代表人:涂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41035944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收集、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出庭、提出回避申请、辩论,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D区2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564176105。
法定代表人:潘彩桃,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3064.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3064.6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生产、销售电气产品的公司,被告长期在原告公司购买电器产品。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发出订货单,原告依据订货单的要求,将产品以快递、物流的方式发货到被告指定地址,货到后被告付款。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均依照被告订货单的要求发送了产品,但被告没有按约定货到付款,而是不定期支付不定额货款。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193064.6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㈡有明确的被告;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按原告提供被告成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向原告释明,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暂不同意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少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