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兴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持票人为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的票号为31XXX92、票面金额为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出票人为银川天惠达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银川恒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款人及承兑银行为宁夏银行广场支行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石市深博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