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703-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6683M。
法定代表人:张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斌,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31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00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为0元。
5.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6.综上,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