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3民初958号
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莲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房正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该公司员工。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建安公司)与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太平建安公司于同年8月6日申请追加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特拉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窦健,被告波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被告黄山特拉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波瑞公司、黄山特拉斯公司支付太平建安公司工程款226000元;2、依法判令波瑞公司、黄山特拉斯公司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8701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并承担从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由波瑞公司、黄山特拉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17日,太平建安公司与波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波瑞公司的综合楼、厂房、办公楼、科研中心、食堂、活动中心及宿舍楼。合同签订后,太平建安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9704433元,太平建安公司已向波瑞公司开具了19704433元的增值税发票,波瑞公司先后支付了工程款19478433元,尚欠226000元。2020年3月17日,波瑞公司向太平建安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尚欠太平建安公司工程尾款226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7月底前支付。此后,太平建安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波瑞公司辩称,具体事实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实。
黄山特拉斯公司辩称,黄山特拉斯公司和波瑞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股东和法人都不同,各自都有独立的财产,两个公司是没有关系的,黄山特拉斯公司没有义务为波瑞公司清偿债务。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太平建安公司中标波瑞公司招标的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综合楼、厂房、办公楼、科研中心、食堂、活动中心及宿舍楼工程。同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及招标文件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建筑面积36940㎡),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合同价款为2955.2万元,费率为19.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基础完工付30%工程款,一层封顶付工程款的30%,工程完工付工程款的37%,余款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太平建安公司即组织施工,2009年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此后,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9704433元。2013年12月26日,太平建安公司向波瑞公司开具了19704433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期间,波瑞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19478433元。2020年3月17日,波瑞公司向太平建安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尚欠太平建安公司工程管理费226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7月底前支付。此后,太平建安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另查,太平建安公司为进行诉讼保全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担保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发票、承诺函、保险单及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太平建安公司与波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波瑞公司的综合楼、厂房、办公楼、科研中心、食堂、活动中心及宿舍楼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太平建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波瑞公司就应及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至于所欠工程款的数额,波瑞公司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确认尚欠太平建安公司工程管理费226000元,可以认定;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波瑞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尚欠太平建安公司工程管理费226000元,于2020年7月底前支付,现太平建安公司要求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关于保全担保损失费问题,因波瑞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太平建安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太平建安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太平建安公司的损失部分,应由波瑞公司承担;至于太平建安公司主张黄山特拉斯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问题,因太平建安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波瑞公司与黄山特拉斯公司有资产混同情况,故对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担保损失费500元;
三、驳回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4064元,由安徽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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