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异19号
异议人: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房正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建安公司)与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拉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特拉斯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依法撤销本院2022年6月24日在淘宝网平台对异议人财产的拍卖行为及对竞买人资格和条件准入的不当设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特拉斯公司称:黄山区法院在淘宝网拍卖平台20**年6月8日拍卖公告中设定了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竞买人需提供《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意见》),这种准入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法,损害了异议人与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异议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黄山区法院2022年6月24日在淘宝网平台对于异议人财产的拍卖行为并撤销对竞买人条件门槛准入的不当设置。特拉斯公司提交证据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淘宝网平台拍卖公告截图(复印件,1份8页)。
申请执行人太平建安公司称:本案拍卖标的位于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太平经开区),黄山区政府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了相关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入驻园区企业必须提供入园预审材料,由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经开区管委会)进行考察后提交黄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以确定是否准入。该准入资格和条件的审查系黄山区人民政府因规划需要针对所有意向入驻太平经开区的企业所设置的必要前置程序,并非黄山区法院在司法拍卖时做出的限制竞买人竞买资格的条件,同时可以充分保障竞买人知情权,避免竞买成功后不能顺利入驻园区。综上,此次拍卖不存在“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对不同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行为,异议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太平建安公司与特拉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皖1003执523号执行裁定书,对特拉斯公司名下位于太平经开区内的土地、在建工程及附属物予以评估、拍卖。同年4月20日,本院向太平经开区管委会发出征询函,征询竞买人入园条件。4月21日,太平经开区管委会回函称“根据《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黄山工业园区项目预审制度(暂行)的通知》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规定,入园企业应当符合太平经开区的产业及环保、能耗等各项要求……在通过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准入后,方可参与竞买。”5月7日,本院就拍卖物发布一拍竞买公告,流拍后于6月8日发布二拍竞买公告,拍卖公告将太平经开区管委会回函中参与竞买要求列入竞买人条件。拍卖物已于6月24日拍卖成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撤销拍卖应限于法定情形。本案拍卖物位于太平经开区内,拍卖过程中征询太平经开区管委会意见并将回函内容列入竞买人条件,确保竞买人符合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和项目预审准入,有利于竞买人后期顺利入驻园区及办理产权过户,且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并不唯一,不属于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本案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撤销拍卖的情形,对异议人的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黄山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农生
审判员  范国际
审判员  朱艳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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