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房正东,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意,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案外人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需赔偿给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因违法拆除了9幢建筑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294278.00元;需赔偿给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因违法拆除了17幢别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678198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赔偿给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因违法拆除了9幢建筑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294278.00元。
二、提取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人民政府赔偿给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因违法拆除了17幢别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67819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