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3民初52号 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莲花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寨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7379.61元;2.判令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546237.76元(从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并承担从2022年6月1日开始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3.判令在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不能给付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时,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该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令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487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日,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地点为***,工期900天,即从2017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签约合同价为3500万元,项目经理王有传。2017年7月19日,双方签订了《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补充协议》,合同第四条约定,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实际工程总价的3%向黄山**投资有限公司计取管理费,该管理费分三次给付,八层主体完工15个工作日支付35%,主体完成后15个工作日支付35%,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支付30%。合同专用条款3.1条变更了合同的承办方式即***及施工机械(带措施材料及辅材)。第5条第1款:劳务承包总价(以竣工验收通过的建筑面积计算)为465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死。保证工程资料委托承包方一起完成另加每平方米2.5元整。该价格不含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费和税收,所有主材料由被告提供。风险以外合同价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政策性调整、招标文件中及答疑中计价部分、承包范围变更、其他新增工程及工程量增加按实调整。合同第5.3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清单,满足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后,见证担保方90日内办完最终结算,否则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工程款支付:工程完成至主体八层、主体封顶完成1/2、工程节点付至已完工程的80%,竣工验收付至已完工程的90%,结算办理好后付至总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一年内退保修量的50%,二年内退50%(无息)。违约责任,被告未能按照合同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补充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17年9月开工,2018年11月22日,由于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供材延迟和图纸变更的原因,造成工程严重超期,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延期造成增加租赁费696480元的索赔并办理了签证。2019年3月29日,双方就3#-5#楼工程《土建完工交接》。依据图纸计算,3#楼建筑面积10265.04㎡、4#楼建筑面积12407.29㎡、5#建筑面积5193.90㎡。由于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怠于办理竣工验收和办理决算,2019年8月1日,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报送《工程决算书》,工程造价14551159.60元,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签收。黄山**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于2019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交付,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有的资料交付给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并备案。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办理决算审计而未办理,此决算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2017年7月20日,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黄山**泉**3#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18年1月17日,双方就此合同的部分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工程量结算单》,工程造价为122159.1元,合计总劳务费本金14673318.70元(不含税、费),管理费用(3500万元*3%)1050000元,税金957550.11元(15723318.7*6.09%),合计总工程款16680868.81元。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12日开始到2019年6月10日止支付工程款13723489.20元(含支付管理费和税收2007550.11元),尚欠工程款2957379.61元。2017年9月1日,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将黄山**·泉**项目3#、4#、5#水电安装工程交由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0年1月6日竣工交付,2021年5月27日,双方办理了决算,水电工程造价4902645.67元,已支付3373565.47元,代扣总包费147079.37元,扣除仓库租金及垃圾费用10460元,尚欠水电工程款1371540.83元。2022年1月6日,质量保证期期满,验收合格,合计欠工程款4328920.03元。 黄山**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对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不完全认可。本案中涉案合同有四个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把四个合同的工程标的放在一起处理是不正确的,其次,对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因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认为无效合同主张逾期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于优先权问题,由法庭结合事实予以判定。劳务工资和护坡工程同意一并审理,如果水电工程能调解也同意放在一起审理,如果判决最好分开。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 3.《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审批单、工程量签证单; 6.关于工期延误造成租赁费用增加的函、延长工期申报表; 7.黄山**集团公司工程结算款审批表、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工程竣工验收单、水电费交付情况表、工程施工范围确认书、工程决算前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建筑工程档案移交书; 8.3#楼土建完工交接表、4-5#楼土建完工交接表;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工程决算书》、工程量结算单; 11.付款明细及票据和税收标准; 12.图纸电子版(U盘); 13.水电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工程质保到期验收单; 14.承诺函; 15.保单保函、增值税专用发票; 16.黄山**·泉**项目3#-5#楼工程结算报告、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 17.《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黄山**泉**3-5#号楼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月租金支付表6张; 18.造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 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黄山**·泉**项目3#-5#楼外墙EPS线条制作安装施工合同》、《黄山**泉**项目保温工程施工合同》、《黄山·泉**钢质进户门、木质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黄山**泉**项目栏杆百叶制作及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泉**3#4#5#楼基础底板防水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泉**3#4#5#楼门窗及附属设施工程)》、《黄山**泉**项目外墙真石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黄山·**泉**项目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泉**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2.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3.《泉**3#-5#楼及其附属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工作联系单、付款申请单; 4.物业房租清单(12400元)、**泉**垃圾清理及保洁费用明细分摊(5000元)、《工程联系函》和《关于的回复函》及《回复函》(建筑垃圾清运费14106元)、工程相关付款审批及凭证(生活用电电费3300元)、安徽农金网银行内转账业务回单(雇工责任险7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10000元个人借款); 5.**·*****3#-5#楼附属楼清工报价单。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7、8、9、证据10中的工程量结算单、11、12、14、15、16、18,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中的关于工期延误造成租赁费用增加的函,系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黄山**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且与造价鉴定意见书不符,不予认定;延长工期申报表与双方讼争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用。证据10中的《工程决算书》、决算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系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黄山**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且与造价鉴定意见书不符,不予认定。证据13,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因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水电安装工程价款的起诉,故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用。证据17,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三性持有异议,且无其它证据佐证,应以造价鉴定意见书为准,故不予认定。 二、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证据1作为工程配合费的计算依据,因双方经本院调解同意按17万元计算,故无需认定。证据2、5,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因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水电安装工程价款的起诉,故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用。证据4中安徽农金网银行内转账业务回单(雇工责任险7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10000元个人借款),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其它证据因双方经本院调解同意物业房租12400元、垃圾清理及保洁费用500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14106元、生活用电电费3300元由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故无需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发包方)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就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含电梯);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中的土建人工费承包、安装部分包工包料。(土建部分全部材料甲供);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签约合同价为35000000元等内容。 2017年7月19日,黄山**投资有限公司(见证担保方)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承包方)订立《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就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注:实际为见证担保方直谈,发包方代替见证担保方签约)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含电梯);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含电梯);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6日;发包方按实际工程总造价的3%向见证担保方计取管理费用,该工程管理费见证担保方按三次支付给发包方,八层主体完工15个工作日支付35%,主体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5%,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承包范围为完成各栋号所有的工程施工图和变更单等图纸文件内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装饰,并与分包方的工作进行配合、衔接;承包方式为***及施工机械;承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中劳务承包总价(以竣工验收通过的建筑面积计算)为465元/㎡,固定单价一次包死不做调整,价格不含黄山太平建安收取的管理费及税收(如需要乙方代为支付,则管理费、税收另外增加);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变更增减分项工程量按实结算;由见证担保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且涉及到承包方的工程(电梯、燃气、供水工程除外),给予承包方按专业工程造价的1.5%的配合费用;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工程合同签订后按进度支付,主体完成八层时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主体完工时1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装饰完成一半时10个工作日内付已完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二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无息)等内容。该工程实际于2017年7月15日开工建设,2019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该合同项下部分劳务承包价额即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决算表(证据10-2)中第4、第5、第8项无异议,分别为23087.80元、16000元、335157.87元。 2017年7月20日,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订立《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的方式;承包工程价格暂定150000元,以实际完成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结算,税金另计;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为***,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结算收款等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70%的合同价,办理完结算后支付95%的结算价,余款5%质保期一年满后无息支付。2018年1月17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工程量结算,确定工程款为122159.10元。 2019年12月27日,黄山**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黄山**·泉**项目3#-5#楼工程结算,确认结算价为350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30日在黄山市黄山区××房××乡建设局办理备案登记。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部分劳务承包价额有争议,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黄山**·泉**项目3#、4#、5#楼所有建筑面积27866.23㎡、增加内墙粉刷拉毛工程造价401160元、楼顶棚刮白工程造价18961.41元、工程配套费差额200000元、延期损失696480元、未施工部分造价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准许并委托安徽凯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11月17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黄山**泉**项目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3#、4#、5#楼建筑面积27279.64㎡;2.4#、5#楼增加粉刷拉毛工程造价64265.92元;3.4#、5#楼顶棚刮白工程造价17983.38元;4.3#、4#、5#楼延期损失443663.07元;5.3#、4#、5#楼工程配合费暂定20万元;6.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93661.17元。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机构鉴定费500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案件部分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工程配合费双方同意按170000元进行计算;2.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雇主责任险70000元,由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物业房租12400元、垃圾清理和保洁费5000元、3#-5#施工建筑垃圾清运费14106元、生活用电电费3300元,由黄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借款10000元(***)与本案无关,不在本案处理。 另查明,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共向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23489.20元(含管理费)并垫付雇主责任险70000元(不含水电安装工程)。2023年1月29日,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水电安装工程价款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二、《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劳务承包价额、管理费用数额、税收数额问题。 关于争议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与《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实际施工人均为***,其参与合同订立、工程签证、工程量结算,***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劳动关系,且不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故《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和《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均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争议问题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项下工程于2017年7月15日开工建设,2019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安徽凯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泉**项目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及合同约定,《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项下劳务承包总价为13729728.57元(27279.64㎡×467.50元/㎡﹢64265.92元﹢17983.38元﹢443663.07元﹢170000元-93661.17元﹢23087.80元﹢16000元﹢335157.87元)。《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项下工程于2018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为122159.10元。 关于管理费用问题。《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发包方按实际工程总造价的3%向见证担保方计取管理费用。该管理费用实为企业管理费,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按照3500万元计算,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只认可按照劳务承包总价即13729728.57元计算。造成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2019年12月27日双方办理的黄山**·泉**项目3#-5#楼工程结算报告确认结算价为3500万元。为平衡双方利益,劳务承包总价13729728.57元按合同约定的3%计取管理费用,酌定劳务承包总价13729728.57元与结算价3500万元的差额部分按1.5%计取管理费用,两项合计730945.93元。 关于税收数额问题。《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专用合同条款第五条约定:劳务承包总价(以竣工验收通过的建筑面积计算)为465元/㎡,固定单价一次包死不做调整,价格不含黄山太平建安收取的管理费及税收。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根据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按简易征收计税税目税率表》并向税务部门咨询,劳务承包总价13729728.57***税为740032.38元〔13729728.57元×3%﹢13729728.57元×3%×10%﹢13729728.57元×0.06%﹢13729728.57元×0.03%﹢13729728.57元×2%〕。 上述工程价款总额为15322865.98元,扣除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3723489.20元及垫付雇主责任险70000元,尚欠工程价款1529376.78元。本案中,《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补充协议》项下工程于2019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黄山**泉**3#楼基础护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项下工程于2018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故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价款1529376.7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款于2022年11月17日最终确认,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期限,故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山**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529376.78元,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工程价款1529376.7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1529376.78元有权就其承建的黄山**·泉**项目3#、4#、5#楼及附属用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77901元,由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252元,由黄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4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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