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9270号
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1号楼326室。
法定代表人:金良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祥,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509号。
负责人:周智刚。
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隆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恩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