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1民初2197号之一
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文一西路59号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C。
法定代表人:金良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肃健,浙江方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婷,浙江方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3号淮远古镇售房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卢志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8元,减半收取6179元,由原告杭州慨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蓝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