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黄冈市荣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02民初2218号
原告: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三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云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荣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州区南湖工业园园区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8。
法定代表人:陈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武,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荣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冈市荣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市荣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宝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芯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