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执保92号
申请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原岳阳市鑫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原岳阳市鑫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合同工程款中的48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益工程有限公司(原岳阳市鑫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合同工程款中的48万元。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朝辉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人民陪审员  李冬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