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02执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中,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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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唐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