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103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华夏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