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武军,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英,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西路御水蓝天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87081M。
法定代表人:李运文。
原告***与被告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计120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亚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