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7日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贾茂军,男,汉族,1976年8月6日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运文),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河滨西路御水蓝天城二楼,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722187081M。
法定代表人:李运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83,049.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00.00元、案件执行费2,646.00元,共计:187,195.00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茂军、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7,195.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方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晓升
书 记 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