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财保7号
申请人: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西路御水蓝天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87081M。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赤水大道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77113616F。
法定代表人:王健强。
申请人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赤水市XXX路XXX棚户区改造项目12幢、赤水市XXX路XXX安置房3幢、8幢财产,合计面积为4769.74㎡(房号清单附后),价值约957万元。申请人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12XXX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赤水市XXX路XXX棚户区改造项目12幢、赤水市XXX路XXX安置房3幢、8幢财产,合计面积为4769.74㎡(房号清单附后),价值约957万元。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正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
附:保全财产房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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