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民初12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河滨西路御水蓝天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87081M。
法定代表人:李运文
被告: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红军大道华融公馆一期1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6048422J。
法定代表人:蔡志雄
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7日,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原告***与被告赤水市华融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陈**、被告运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应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灵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