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聚力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649号

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东、丁敏晖,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聚力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本顺。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聚力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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