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8531972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3228.3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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