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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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4186号之一
原告: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春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发,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501-1506。
法定代表人:戎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锦生,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炎黄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夏铎铺镇香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立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锦生,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2601-2626房。
法定代表人:黄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颖,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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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原告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炎黄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毅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喻赛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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