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特50号
申请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85319721(1-2)。
法定代表人:任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发,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韦,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申请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回撤销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滁劳人仲裁字[2020]第16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夏 根
审判员 贺 斌
审判员 张立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宗 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