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953号
原告: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金山路699号商务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赵东。
原告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由原告淮南市裕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金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安娜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