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6512357T。
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对其中部分账户余额依法进行了扣划,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挂靠阜阳建工的工程款收入,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智阳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