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84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6512357T。
法定代表人:孙秋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2825651K。
法定代表人:孙秋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蔡新莲
人民陪审员 高正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