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626行初48号
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厚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加庚,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马兴无,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公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苑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倩,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罗红梅,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光峰,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万胜,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以与其第三人罗红梅及吴玉峰的所有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补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伍拾伍万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30元,由原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迎春
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
人民陪审员 任新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