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4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050314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3905L(1-1)。
法定代表人:张厚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24执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红
审判员*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