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4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3905L。
法定代表人:张厚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