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6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