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3905L(1-1)。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发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24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徐 广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