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所,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山工业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70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志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