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3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47672X。
法定代表人:陈祖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性,汉族,1977年02月01日出生,住合川区。
上诉人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渝0107民初2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泽兵
审判员  韩 艳
审判员  苏 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