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9233苏州尚为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9233号
原告:苏州尚为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A座1005、1008室。
法定代表人:徐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百合街7号X幢。
法定代表人:吴社竹。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尚为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尚为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17元,由原告苏州尚为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