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2536号
原告:***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丽正路11号2幢1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贤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艺、石磊(实习),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16幢。
法定代表人:苏高峰。
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