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0861号
申请人: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百合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00958B。
法定代表人:吴社竹。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稳力(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MXDH99。
法定代表人:江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稳力(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稳力(广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江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稳力(广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