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281号
申请保全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经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32060K。
法定代表人:杨绍芬
被保全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11N。
法定代表人:李兵
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1013××××1174账户存款160000.00元,实际冻结16000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