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7105号之一
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32060K),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经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279B),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董事长。
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陆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张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