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697号
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经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32060K。
法定代表人:杨绍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向颜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振杰(系该公司法务),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函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沛函建工集团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已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单号:204340485202200××××;责任限额:280000元),保险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