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6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经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3206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辽0213民初632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当于32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