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美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美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旺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吉林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091269434F。
法定代表人:唐德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旺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散湖村北湖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DPGTXT。
法定代表人:黄梅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美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旺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2022)六仲裁字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90122.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费7252.00元,案号为(2022)黔0201执139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22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要求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022年6月26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2年4月3日、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有银行存款可用余额,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委托惠安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5月5日、6月26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同时,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额2485.85元,用于缴纳部分执行费。
2022年4月26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鉴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因素,且申请人不在本辖区,2022年6月26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进一步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可用余额2485.85元用于缴纳部分执行费,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