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31号

原告: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

职工代表:王俭侠,女,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郑店子小区12栋1单元603室。

职工代表:翟洪广,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三圣庙街153号。

职工代表:海全林,男,1953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清真前街52号。

职工代表:王振玲,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丁瓦行政村丁胡同自然村189号。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址亳州市魏武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刁怀民

原告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因与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

定,依法解散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是由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1997年10月5日认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亳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资的资产是亳州市五里窑预制厂土地16667.75平方米,魏武大道中段146号土地4000平方米,以及五里窑预制厂厂房5000平方米,魏武大道中段146号办公楼2500平方米。近期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管理非常混乱,已从原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亳州市魏武大道146号搬迁到西外环青年创客空间附近一个没有街牌门号的民房里。更没有向注册登记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和地址况且自2004年6月25日已来至今都没有召开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更何况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处置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入股的亳州市魏武大道146号办公楼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未经股东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同意随意将该房产产权的38%转让给第三方张新红所有,这将严重损害了我们股东的根本利益,为此我们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解散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持有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本案“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并非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适格的诉讼主体,应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亳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起诉。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人民陪审员  周文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欧阳萍

书 记 员  陈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