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5098247N。
法定代表人:刁怀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年依据(2021)皖16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依照该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54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2021年10月27日、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税务、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银行账户发起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0月28日至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采取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2月6日至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对其采取传统调查,并张贴通告,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刁怀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12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强